《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讲解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规范,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该办法规定了系统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整合共享等原则,并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将此系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及特定区域和场所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综治、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侵犯个人隐私。办法还详细列出了需要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重要社会公共区域、公共交通工具、人员密集场所、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等,以及禁止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如旅馆客房、娱乐场所包房、金融机构内敏感操作区等。此外,对于第九条所列的社会公共区域,由公安机关建设和维护;其他区域则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周边公共区域的建设。办法强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需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且竣工后必须按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合格后投入使用。
《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这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的主要道路、交通路口、出入口、公共交通工具、公园、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影剧院、旅馆、餐饮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和场所,以及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等。该办法为这些区域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能够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同时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