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讲解了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该规定明确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定义,即根据建设工程场地及周边地震活动与地质环境的分析,确定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并给出地震烈度、地震动参数以及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对于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即可,无需专门评价;但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则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审定报告中的抗震设防要求施工。规定还指出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相应管理工作,相关部门需按职责分工协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提交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报告给审批部门。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需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外地单位还需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评价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以保证评价质量,并编制详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告须报送至相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者应在15日内完成审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项目审批部门须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审查内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据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国务院条例受到处罚。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单位,特别是针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如核电站、化工厂等特殊行业领域。此外,它也适用于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专业机构,包括本地和外来的评价单位。这些单位需要了解并遵循规定的各项要求,确保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障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