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讲解了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河道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等多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在河道管理中的职责。条例指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河道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确保经费落实。同时,条例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加强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管护,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引导民众参与保护工作。对于河道规划,条例要求开展调查评价,建立登记制度与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名录并完善基础信息,明确有堤防和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并强调编制保护利用规划的重要性,该规划需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等更高层次规划。在河道保护方面,条例强调工程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营造护堤林以保护堤防护岸安全,市政部门要做好城镇河道垃圾清理工作,禁止多种危害河道的行为如修建无关房屋、弃置废弃物、种植阻碍行洪作物等。针对河道治理,条例提出依据保护利用规划进行,遵守国家防洪标准,注重生态修复,结合城市景观等功能需求实施治理措施。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涉及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等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这不仅涵盖了市级和区县级的政府部门,还包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对于从事水利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工作的人员来说,本条例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针和操作规范。此外,任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开发或其他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遵循本条例的规定,以确保河道的安全运行和生态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