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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6-09-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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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6-09-01.docx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发 文 号:令 2016 年第 2 号发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07-21实施日期:2016-09-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遵循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建设京津冀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为导向,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实施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第五条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考核机制,组织协调各行政职能部门做好大气环境治理与监督检查,保障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环境保护机构,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落实,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第七条 鼓励、支持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要求,明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具体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九条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市控制指标削减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十条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鼓励、支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逐步减少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在冬季采暖期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污染天气时段,推行错峰生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组织指导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制定并落实错峰生产措施,减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重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不力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气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环境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公安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推动节能减排、污染物排放控制、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等方面的协调协作,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促进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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