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6-09-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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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6-09-01.docx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讲解了德州市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所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措施。本规定明确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领域,强调大气污染防治应遵循生态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及公众参与的原则。文件指出,防治工作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快城市绿地、农田防护林等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农业等领域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并实施对多种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管理责任,需制定规划、成立领导机构、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考核机制,确保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监督治理。此外,文件还详细介绍了监督管理的具体方法,包括设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行错峰生产、建立约谈制度、通报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促进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合执法、推动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针对燃煤污染防治,文件提出了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优化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使用。
《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尤其是那些从事可能产生大气污染活动的单位,如燃煤电厂、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场地、交通运输企业等。该规定也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这些部门需要根据自身职能,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本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任何公民都有权利监督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