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讲解了国务院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以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条例详细界定了非法集资的定义,指出其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许诺还本付息或其他投资回报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明确了非法集资人与协助人的身份,并强调国家对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持禁止态度,采取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及稳妥处置的原则。该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中的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风险排查和预警。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加强商事登记管理,限制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词汇;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监测与处理,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或传播此类信息。广告方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宣传。金融机构与非银行支付机构须履行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监测可疑资金流动情况等义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普通民众。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而言,条例明确了合法经营界限,强调必须遵循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不得擅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条例特别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确保各地能够有效开展非法集资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同时,条例也适用于广大社会公众,提醒他们警惕非法集资陷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