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检查标准》讲解了消防重点单位法律依据,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简称61号令)。明确规定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及重要科研单位为消防重点单位。该法规要求按照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进行三级管理体系:一级由市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二级是县(区)级公安消防部门,三级涵盖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以及小型娱乐场所等一般单位,并详细说明对这三类监管单位的具体巡查措施及频次。每日需查有无用火、用电违章情况,是否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查看设施完整性,在岗情况及其他安全状态;此外,《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14(2018版)》强调在灭火器配置中选择合适类型和数量的重要性,指出在同一场所内使用时须确保灭火剂兼容性,灭火器应置于明显且易取位置并配备适当指示标志;还具体到灭火器摆放的高度范围、保护措施等,针对不同类别火灾场所设定了不同的最小配置要求。
《消防安全检查标准》适用于多种场合与行业,尤其适合如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服装、鞋履制造这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关键科研机构这样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规定不仅涉及大型企业和科研机构,同样适用于各类中小型场所,比如小学校、小型医疗机构、小型商业服务点乃至微型加工厂。对于所有可能面临较大火灾风险或者一旦起火将造成巨大生命财产损失的企事业单位而言,《标准》提供了详细的消防管理和监督框架指导,以帮助这些组织建立健全的日常防火巡查机制,有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