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修正)实施日期2019-08-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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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防洪条例(修正)实施日期2019-08-01.docx
《宁波市防洪条例》讲解了宁波市防洪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措施,明确了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在防洪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该条例指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洪规划编制、防洪工程建设管理以及水情监测预警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则负责组织协调洪水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此外,《条例》详细规定了甬江流域及其他流域的防洪规划编制流程与审批机制,强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防洪责任制分工履行职责。对于水库安全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大中型水库由管理单位负责日常安全管理,而小型水库和山塘水库则由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共同负责,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并实施监督。关于城市建设,《条例》禁止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等行为,确需进行此类操作时必须报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针对汛期,《条例》确定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为本市汛期,并允许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汛期时间。当遇到江河干流水情超过保证水位或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等情况时,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上级报告。最后,《条例》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说明。
《宁波市防洪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内所有涉及防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水库管理单位、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普通市民。此条例特别关注于指导和规范这些主体如何在防洪工作中发挥各自的作用,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的防洪安全。无论是参与防洪规划编制的专业人员,还是负责日常安全管理的一线工作人员,亦或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的普通民众,都能从本条例中获得必要的指导和支持,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