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20-0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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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20-01-01.docx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讲解了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范围,定义了农村生活污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概念,并详细描述了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的组成。条例强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以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监督。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标准制定,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放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宣传教育、科技支持、财政预算等多方面的保障措施,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有效建设和运行。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涉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如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该条例也适用于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他们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此外,任何参与或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也应遵循此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