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日期2014-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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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日期2014-03-01.docx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讲解了该省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责任制,优化城市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并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鼓励先进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同时强调了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倡导文明交通和绿色出行理念。对于预防和控制方面,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可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并通过多种措施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汽车。条例还提到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禁止生产销售燃油助力车,以及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正常工作状态。检测治理部分则明确了定期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的规定,确保机动车符合排放限值标准。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由内燃机驱动的车辆(铁路机车、拖拉机除外)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如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在制定政策、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应用。同时也适用于所有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他们需要遵守条例中关于车辆维护、检测及使用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机动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此外,条例也涉及到车用燃油经营者,要求其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燃油,并明示燃油标准。对于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则需具备相应资质并接受环保部门委托实施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