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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3”佛山市弘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触电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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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3”佛山市弘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触电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

    “8.13”佛山市弘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触电事故的调查报告2019 年 8 月 13 日 16 时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 12号的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装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经区政府授权,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发工地概况事发相关单位和相关情况:佛山市弘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9103369X,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吉利圩兴发街旧市场三楼。法定代表人:周创,经营范围:服务: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室内水电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技术咨询、建筑技术咨询。丁海华,男,汉族,1982 年 6 月 1 日出生。事发装修工程概况:2019 年 7 月,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将初中部二楼装修工程交由佛山市弘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该工程未签订书面装修施工合同,由佛山市弘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创与佛山市禅城区颖林学校的校董张俊波商定工程造价 35 万。因涉及到电路整修,佛山市弘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该电路整修工程发包给丁海华,并约定工程款为 1 万元。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19 年 8 月 13 日 16 时许,丁海华独自带电接驳电线,站在木质人字梯上从天花处电线 T 接引下线。当接驳到第三条线路时,丁海华触碰带电裸体导线,电流经手和身体对天花上的金属铁架放电,因金属架困住身体及无人监护,且无保护开关保护跳闸,造成丁海华触电后堕落地面,附近施工人员见状,立即拨打 120,120 赶到后经现场抢救了 20 多分钟,宣布丁海华死亡。(二)应急处置情况(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江湾派出所、区安监张槎分局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到达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协调好施工单位与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未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丁海华,男,汉族,1982 年 6月 1 日出生。(二)经济损失(二)经济损失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103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丁海华,安全意识淡薄,无电工证进行电路施工操作,违反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单独进行电工作业,无人监护;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佩戴安全帽、绝缘鞋和高压绝缘手套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带电进行电气线路施工作业,发生触电事故,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佛山市弘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电气线路施工发包给没有电工证的人员进行施工,是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2、佛山市弘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创未督促、检查该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的性质认定(三)事故的性质认定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为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认定(一)事故责任认定1、丁海华,安全意识淡薄,无电工证进行电路施工操作,违反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单独进行电工作业,无人监护;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佩戴安全帽、绝缘鞋和高压绝缘手套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带电进行电气线路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佛山市弘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电气线路施工发包给没有电工证的人员进行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3、佛山市弘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创未及时排除现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二)处理建议(二)处理建议1、丁海华在事故中造成死亡,故不追究其事故责任。2、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市弘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3、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佛山(五)项、第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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