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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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docx
《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讲解了河北省为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本规定旨在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该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强调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并支持和鼓励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营工作的开展。文件指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组织建设和监督设施运营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需及时调查处理。此外,规定要求建设或改造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设置排水口和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确保其与监控设备联网且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文件还规定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污水处理负荷标准,以及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具体条件,包括取得排水许可、符合进水标准等。运营单位需确保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当出现可能影响处理能力的情况时提前报告有关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突发事件导致设施停止运行时,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规定还明确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达标者可免缴排污费,同时要求运营单位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并对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对于危险废物性质的污泥,须依法安全处置并记录去向用途用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位需建立运行记录和台账管理制度以保证数据真实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污染事件及处理结果。
《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活动。具体来说,它针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参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相关机构和个人。这些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单位以及各类排污单位。此外,该规定也适用于公众,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从而参与到环境保护监督中来,共同维护良好的水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