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日期2013-1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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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日期2013-12-01.docx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讲解了该省行政区域内辐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具体规定。该条例明确了辐射的定义,涵盖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并对电离辐射的来源进行了详细分类。条例确立了辐射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即科学规划、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责任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公安、卫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条例还强调建立和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辐射环境状况信息,并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在电离辐射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申请竣工验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建立多项安全管理制度。此外,条例规定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丢失或被盗。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必须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不必要的照射。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和跨市转移使用,条例也制定了严格的审批和报告制度。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辐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的活动。这包括但不限于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的电离辐射,以及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的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具体适用对象涵盖了政府部门、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各类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从事与辐射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需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相应的辐射污染防治责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辐射环境的安全和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