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2-0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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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2-01-01.docx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讲解了河北省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该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立负责地方海事管理的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中强调各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政府也需履行相应职责。文件还指出,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布局水域功能区,统筹规划建设内河航道设施和安全监管设施等,完善协调机制以解决重大问题。对于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管理方面,规定要求符合条件的船舶及浮动设施需办理登记,明确登记流程与所需材料,且必须持有合格检验证书并申请国籍证书。船舶标志需清晰完整,不得影响航行安全,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进行必要的签证手续,所有人和经营人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责任制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投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禁止船员酒后驾驶或操作。在通航管理上,规定强调航道管理机构应保持航道安全畅通,县级以上政府加强渡口安全设施建设,对设置系船设施、举办大型活动等行为提出具体条件要求。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河北省内从事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从业人员;参与内河通航水域建设、维护、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在内河通航水域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组织者;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内河交通安全的主体。此规定旨在保障这些主体在内河通航水域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