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11-09-0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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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11-09-07.docx
《石家庄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讲解了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根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该办法明确了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具体行为,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使用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原料、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销售含有超标有害物质的食品、制售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成分的保健食品、销售病死或未经检疫的肉类及其制品、伪造食品标识、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有效证照制售食品、非法运输仓储食品及造成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等。此外,还规定了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情况,如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人员主动交代、正在共同参与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同案人员检举、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新发现等情况。办法指出举报内容经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程序的案件,对举报人实行奖励,并详细描述了一次性现金奖励和追加现金奖励的标准。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举报奖励资金,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规定了罚没收入的收缴和支出级次以及有奖举报奖励资金的填报、审核、兑现程序。最后,强调了举报人领取奖励的时间限制及信息保密义务。
《石家庄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内的所有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企业和个人,涵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商、供应商、物流服务商及其他与食品相关的从业者。此办法尤其适合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公众,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行业监督者、媒体工作者等。这些群体可以通过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获得相应奖励,从而提高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环境。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如工商、质监等部门也应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