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实施日期2015-0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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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实施日期2015-01-01.docx
《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讲解了自2015年1月1日起,为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及民众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该规定明确市公安机关为主管部门,并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需协同工作。文件详细划分了伍家岗区、西陵区、夷陵区、点军区和猇亭区的禁放区域,同时指出禁放区内严禁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且在禁放区边际线外设1000米过渡区,在此区内同样禁止相关活动。对于禁放区之外的重要场所如党政机关办公地、公众聚集场所等也列入禁止燃放范围,要求这些场所及其周边设置禁放标志。此外,该规定允许在禁放区、过渡区以外的安全条件下燃放烟花爆竹,并对重大节庆活动中的焰火燃放提出申请许可要求。宣传方面,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开展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规定,学校和新闻媒体承担宣传职责。针对各类经营主体,如酒店、饭店等,须告知消费者禁放规定并进行劝阻。零售经营者则需依法取得许可证,按照规定操作,许可证到期后及时处理剩余商品。
《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适用于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居民以及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居住于伍家岗区、西陵区、夷陵区、点军区和猇亭区的市民。它不仅涉及普通民众日常生活,还涵盖了各类公共场所管理者、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社区组织者以及从事与烟花爆竹相关的商业实体。特别适用于在上述区域内举办活动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和个人,例如承办喜庆活动的公司、宾馆、饭店等经营者,他们需要向顾客说明禁放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同时,对于负责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企业来说,这份规定明确了其经营活动的具体要求和限制条件,确保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