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2012年修订)实施日期2012-01-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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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2012年修订)实施日期2012-01-20.docx
《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讲解了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燃放烟花爆竹表达情感的权利,同时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湖北省相关规定制定此规定。文中描述了市级公安机关作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执法主体机关,并明确了市安全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消防等单位各自职责配合公安工作的情况。居民所在的社区或单位也应履行监管义务。对于违反规定的非法运输、储存、燃放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经营行政许可并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执行情况,工商部门管理市场准入及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消防部门做应急准备。规定还列举了禁止燃放区域如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医院学校等人流密集场所等,以及限制燃放区域的具体范围。在特定时间段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必须遵循定点零售原则,在非特定时间全年禁售禁放。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禁放区,要求在安全地点正确燃放且不得危及他人安全。未成年人需接受安全燃放教育。大型活动焰火燃放需报批由专营公司组织。城区禁止生产烟花爆竹,严格控制零售点布设,统一由供销社联合组建的批发公司配送经营,对销售品种进行限制。
《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适用于黄冈城区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特别针对居住在城区内的居民,包括但不限于各社区居委会成员;从事烟花爆竹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例如零售商、批发商、运输商等;以及计划在城区内举办涉及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这些人员和单位需要遵守规定中关于燃放、销售、运输等方面的详细条款,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共同维护城市的安全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