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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2012年修订)实施日期2012-01-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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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2012年修订)实施日期2012-01-20.docx

    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2012 年修订】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表达情感的权利,尊重健康有益的民风民俗,延续中华民族的民间传统,保障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级公安机关是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执法主体机关。市安全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消防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居民所在的社区或单位应当履行监管义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负责城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对违反规定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行政许可,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批发、销售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经营烟花爆竹的工商登记和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门前四包”的监管工作。消防部门应及时掌握烟花爆竹燃放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的要求履行各自的监管义务。第三条下列区域除经过依法批准之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重要军事设施、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类建筑物及其围墙外 50 米范围内;(三)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教学、科研场所;(四)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五)鄂黄长江大桥、东坡赤壁风景区以及城区内的公共绿地;(六)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公及生活区和企业的生产区、仓储区;(七)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第四条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从明珠大道东端沿黄州大道、西湖三路、沿江大道、赤壁湖路、坡仙路、中环路、东方广场到明珠大道西端的城区范围内。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区内,全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区内,从当年腊月二十四起到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在每天 8 时至 23 时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区的特定燃放期间,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实行定点零售,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在限制燃放区的特定燃放时间以外,全年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第六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止燃放区域。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安全地点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指导。第八条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可以在本居住区内划定安全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也可以组织居民制定居民公约或业主公约,约定本居住区内与燃放烟花爆竹有关的事项。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社区居委会和单位负责人有权劝阻、制止。第九条城区举办各类大型活动需燃放焰火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报经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负责组织燃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燃放。第十条 城区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城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布设,由市安全监管部门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指导黄州区、黄冈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许可,同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城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须经公安机关审批,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经营和运输的,由相关部门从严查处。第十一条城区烟花爆竹由市、区供销社联合组建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在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工商登记后,负责统一组织货源,批发经营,实行配送制度,并对本系统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负责。其他未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业务。在城区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加贴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签标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储存仓库不得设在城区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流动兜售、占道经营或露天经营;不得从专营以外的渠道进货;存货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限量。第十二条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国家标准(GB10631-2004)中的A 级、B 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第十三条在城区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的非特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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