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联合发布的、替代GB 3095-1996及GB 9137-88的国家标准,自2016年正式实施的内容和意义。该标准详细阐述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并将原本分为三类的功能区调整为两类,在此之前,特定区域提前实施的新标准方案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另行公告,各地方政府也可以提前执行本标准以适应本地环保需求。标准中增设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浓度限值和臭氧八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对其他几种污染物如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物质的允许浓度也作了新修订,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改善我国的生活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免受大气污染威胁而制定。此外,标准对于监测方法做了详细说明并调整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该标准附录A提供了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制值,这是一项为省级政府制定本地空气质量标准提供的参考性内容。文件明确了该标准具有强制效力,废止了几项原有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机构、科研院校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人员,是进行环境空气质量评估与管理的基础准则。尤其对于参与环境空气质量管理、监控的工作人员,它提供了一系列规范的操作流程和科学依据。涉及大气污染治理的工业企业同样应关注这一标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排放限值要求,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此外,对于农业、卫生等部门来说,理解并应用本标准有助于更好地防治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