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讲解了国家对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此法规确立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即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及节水为重等方针。同时,明确了政府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方面实施的措施以及如何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法规详细规划了防洪体系建设的内容,包括推进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提升抵御灾害的能力,保障黄河安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法律强调要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开展黄河流域内土地矿产资源状况调查、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野生动物栖息地普查等任务,并通过发布相关报告促进社会监督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适用于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涉及黄河流域相关县级及以上地方行政区域。所有这些地区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在从事各类活动时均需要遵守该法律规定,尤其对于负责环境保护的专业机构来说,在处理具体环保项目时更要严格遵循本法的精神和要求,以保证黄河流域的生态系统稳定,确保流域内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