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讲解了女职工在劳动中所面临的问题及相应权益保障,确保因生理特征可能遭遇特殊困难的女性工作者能够受到适当保护。本规定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多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应对其女性员工给予特殊的关心,采取切实措施改进工作环境,并对所有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法规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有关女职工禁忌作业范围的规定,不得因此种情况而削减薪资或解除合同关系,尤其是针对孕妇以及产后哺乳期内的劳动者有详细条文予以优待。对于孕晚期的妇女,单位不应安排超时及夜间工作且要提供休息时段;产假方面则根据不同的生育状况设定了不同期限。文件指出,在女职工休产假时其福利待遇应依参保与否有所分别处理。该法规也提及雇主须尽力创造有利条件解决女工哺乳、卫生等问题,并负有一定防范职场性骚扰的责任。一旦触犯相关法规内容将被监管部门依法惩处,从限期整改到巨额罚款甚至停产关闭等处罚方式,同时为受侵犯的女员工提供了合法的申诉与维权渠道,并最终确认此新法于公布日即开始施行旧例同期作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机构,涉及政府机关、企业公司、科研院校以及其他任何雇佣人员的社会组织,重点保障上述范围内工作的成年女性劳动者。特别是那些在艰苦环境中工作的女性员工或者存在特定职业风险(如化学、物理等因素影响)下工作的女职工更需遵循这一规章制度以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它同时也关注到从事特殊行业(比如矿业、建筑业中的高体力劳动行业)、孕期和哺乳期等不同阶段的女职工的实际需求,并为其提供针对性更强的工作调整和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