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规定》讲解了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方针政策,四川省企业如何通过内部及外部两个途径,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制定本规定的初衷在于落实职工的知情人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提高安全隐患管理的透明度,最大化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该规定定义并解释了所谓“双报告”,即公司须按四川省政府要求,同时向地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内的隐患排查制度与重大隐患处理情况。“双报告”的对象被具体到应向市安监局等多个监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重大隐患的基本信息(如排查人员等),并在隐患整改完成时进行验收销号,并且要向职工通报公示重大隐患的发现、进展等情况。
《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双报告”规定》适用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州港的相关企业和组织。对于涉及生产经营且可能产生或已存在重大隐患的各类企业而言,无论这些企业的规模大小或者所处行业,只要在安全生产过程中面临潜在的安全风险,都应遵循这一规定实施安全管理与治理工作。它指导这些实体有效管理和公开它们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结果,从而建立一个透明、责任共担的企业安全文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