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讲解了为遵循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对矿井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制定了一系列严格措施和规范。本文件定义了重大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长期或临时生产、帮运、使用或贮存超过临界量的危险品及其它存在的超临界危险场所实施,并明确指出瓦斯是该矿的主要监控目标。该管理制度强调,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此外,管理机构需要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且组织定期演练,以及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确保对重要危险源实现持续有效的监控管理。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各层面工作人员的培训需求,要求涉及运行、检修等相关岗位的人员认真参加年度安全知识教育。文档中提及需设立专项档案管理系统用以记录更新所有关于重大危险源的关键资料。每年矿井会开展常规性审查与不定期自查来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得到维持,针对生产过程、材料工艺等方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安全评估结果并上报相应主管单位。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业行业内的各类企业及其下属部门,特别是那些存在瓦斯等潜在风险因素的矿山开采作业场所。这些场所不仅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自身的安全管理细则,确保所有涉及生产和操作流程环节中的人员、设施及环境均处于严格管控之中,从而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矿区的长久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