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讲解了有关如何规范评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的具体规定与程序。重大事故隐患被定义为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或全部停产整改才能排除,或是因外部因素使生产经营单位难以自主排除的隐患。文件明确了对经政府或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且已被责令部分或全部停工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完成治理后需对其治理成效做出评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内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评价,而缺乏足够技术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此项评估工作。该制度还指出治理完毕后如果符合安全条件,生产企业应当提交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中必须详细说明治理方案及其内容,并且若经过第三方评价,则要附上正式的评价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适用于各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行业和领域内。尤其对于那些面临重大风险源并受到地方行政部门重点关注监管的单位更加适用,旨在确保在经历必要的整顿与改进措施后能确实提升至合格的安全水平再行投入正常生产运营,从而有效预防潜在重大安全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