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察企业的权利》讲解了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赋予企业面对处罚、生产指令以及其他违法现象时的相关权利和应对措施。文章指出,被处罚企业拥有在收到处罚决定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企业在限期内不进行起诉亦未执行决定内容,则由做出该处罚的机构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手段。此外,对于不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的生产指令,企业有权拒绝执行并需向上级管理部门及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汇报情况。文件中还涉及到了违反相关法令法规的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所面临的处理方式,如受到行政处分或是经济方面的处罚。当处理结果出现争议的时候,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可以对此表达异议,若双方仍存分歧,则需要上报给同级别的政府作出决定,同时构成犯罪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监察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有违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同样享有监督以及举报的权利,监察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并遵守相应的保密规定。一旦存在诸如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等行为,他们将会依据具体情况受到行政处分甚至是刑事追责。
《被监察企业的权利》适用于那些在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范围内处于受监管状态下的各类性质与规模的企业单位。这些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当中要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同时也有义务监督来自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合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