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培训规定》讲解了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资质考核的详细规范,包括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内容。文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强调生产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尤其对危险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以及特定行业例如矿山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资格认证要求,指出这类人要通过主管部门考核并获得认可。再者,《企业安全培训规定》提及总局 3 号令第六条规定,再次明确各类企业中负责管理和安全管理的关键人员应当接受的专业安全培训,并规定了这些岗位的人须具备与从事经营活动匹配的管理水平和知识基础。同时,该规章对初次安全培训和年度复训的时长做出具体要求,特别是煤矿、非煤类矿山、危化品等行业初次安全资格培训的时间应为48学时以上且每年后续培训不少于16学时。对于企业内部的新上岗员工,岗前的必要安全教育不得低于24学时,特殊行业中更是达到72小时,并对调整或长期离职后返岗员工的安全再培训作出安排。
《企业安全培训规定》适用于各类拥有一定规模及危险性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像矿业(包含煤矿与非煤矿)、化学危险品制造储存企业、烟花炮竹生产和销售商等存在较大风险的行业。它也适用于所有涉及生产经营工作的管理层及直接参与作业流程的安全管理人员,他们有责任和义务了解、遵守并贯彻执行此规定,以确保企业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处于安全、可控的状态下进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