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规定》讲解了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律依据与具体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明确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涉及危险物品生产等特定行业的主要负责人需要通过主管机构考核方能任职,并且不得收费。此外,《安全培训规定》明确了总局3号令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具体规定,包括首次和每年的再培训学时要求。例如煤矿、非煤矿山等行业的新上岗员工需要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岗前培训及年度复训学时不小于20小时。对于从业人员调换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再回到工作岗位时,需要接受新的部门级安全培训以确保其了解新的工作环境中的安全隐患。
《安全培训规定》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高危行业如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制造等领域的企业。这类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面临更多的潜在风险,因此需要更为严格的安全管理和培训制度,确保所有管理人员以及新入职、换岗或长期离职后重返岗位的员工都能得到必要的安全培训,掌握最新最有效的安全保障技能,从而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本规定也为各级主管部门提供执法参考,有助于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