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讲解了如何加强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管理,从两方面进行详细说明。事故档案的移交环节中提到每年10月20日前由调查处理人员将当年所有事故档案交至办公室。移交之前需要对每一事故档案进行整理,包括编制目录等。在具体移交时需拟制含有诸多信息要素的交接表完成清点和签名交接,接收者为办公室指定档案管理人员且通常局领导会做证明人,之后负责存管及按要求归档送交。关于事故档案的查阅使用规则,文档指出档案移交后若要查阅或复印材料需填写审批登记表报局长审批,并注明提调、退还时间。对于未移交前的情况同样需要由调查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相应审批。
《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适用于各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或部门。它主要针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档案记录工作提供指导规范。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其他类型组织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都需要遵守这些管理制度来确保每一个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资料能够完整准确地保存下来,以便于后续追溯和责任认定等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也能为企业加强安全意识和管理措施提供数据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