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讲解了2010年国家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后续在2015年的修订完善过程。本规定明确界定了各级管理部门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制度监督的责任划分,并指出了各部门的具体职能: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督促煤矿建立和完善带班下井制度,监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或处罚,监察机构实施国家层级监察。本规定详细列出适用对象,既涵盖正常生产的矿井也包含新建设的各类煤窑项目,同时对煤矿及其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技术负责人等提出具体要求。文件进一步阐明了带班工作细节,确立领导人员需每月达到一定的带班次数,规定他们在下井时必须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任务。对于出现险情,煤矿带班领导人要迅速决策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此规定的另一个关键点是强调监督和透明度,不仅设定了带班记录档案管理制度来保障信息保存不少于一年,还建立了公示制度以便于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带班下井工作的执行情况,以此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煤矿生产和建设相关活动。特别是针对煤矿生产企业而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确保其管理团队能够严格执行带班下井的要求。此规定还涉及到多个层面的监管部门,旨在促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强日常性、季度性和年度的重点督查力度,确保带班制度的有效落实。此外,该文件也为从业人员提供了保护机制,赋予他们在发现无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进入危险环境工作的权利,以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这对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效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