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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深装钢构有限公司“8.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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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深装钢构有限公司“8.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池州市深装钢构有限公司“8.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8 月 16 日下午 14 时 55 分左右,池州市深装钢构有限公司在吊装钢构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等级属一般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经区政府同意,8 月20 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8 月 24 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谈话询问、调查取证、科学分析,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池州市深装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装钢构”)位于池州高新区栖云路深装(池州)产业园内,成立于 2014 年 4 月24 日,法定代表人为盛静,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000万元,经营范围:钢结构设计、制作、安装、销售。深装钢构任命任启祥为公司总经理、安委会主任,负责该公司运营及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2019 年 8 月 16 日,货车司机闵雷驾驶牌号为皖 G-17065(皖 G6507 挂)的六轴货车到深装钢构装运已加工好的钢构材料。装运前,闵雷将货车开进了 1#厂房油漆喷涂车间门口,车身与油漆喷涂车间门口平行放置。然后,深装钢构综合组班长、起重工汪福平带领操作工钱红兵和闵雷一起,使用油漆喷涂车间编号为 1662、额定重量为 5 吨的桥式起重机对要装运的钢构进行吊运装车,车间副主任纪良好对吊装过程进行监护。14 时40 分左右,预定发货的钢构已全部完成装车。纪良好要求汪福平停止装车,自己去办公室开发货单。此时,货车装载钢构中心部位钢构已高出车箱箱体 1m。汪福平在纪良好走后,继续要求多装两根钢构(长度6800mm,材料规格 H500*200*10*14,单根重量为 553.38kg)。在钱红兵和闵雷不同意的情况下,汪福平指挥钱红兵在地面挂钩,汪福平和闵雷站在距地高度为 3m 的车箱内钢构上,汪福平在车箱尾部操作起重机遥控器进行起吊,闵雷在车箱头部进行辅助。14 时 55 分左右,吊装最后一根钢构,钱红兵将两只起重钳分别夹住钢构两侧钢板。汪福平操作起重机控制器将钢构吊至车箱上,钢构落在车箱内最高处,由于钢构未能全部架实,钢构一头悬空,起重钳未完全松开。汪福平连续点动遥控器,起重钳带动钢构造成钢构重心不稳向侧边滑落,将车箱尾部的汪福平打至地面,紧接着钢构又滑下车箱,落至地面将汪福平颈部砸中。事故发生后,钱红兵、闵雷在随后赶到的人员帮助下,使用起重机将钢构从汪福平身上移开。纪良好分别拨打了 110 和120 报警,同时进行抢救。15 时 30 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将汪福平送到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16 时 40 分左右,汪福平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深装钢构法定代表人盛静向池州高新区管委会进行了报告。高新区管委会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高新区管委会和区应急管理局先后赶赴现场,对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事故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妥善保护好现场,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及社会稳定工作。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35 万元。死者:汪福平,男,49 岁,汉族,身份证号:34283019700812*,起重工,家庭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普丰村兴垅组 6 号。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钢构未架实,由于起重钳带动造成重心不稳,发生侧滑,汪福平被打至地面又被落下的钢构砸中颈部。2、操作人员站在危险区域内作业,钢构侧滑时不能及时躲避。(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深装钢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吊装完成后,员工不服从管理,在监护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操作规程、制度不健全并且执行不到位,事故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3、深装钢构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不具备与操作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这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职工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汪福平在吊装监护人员离开后,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免予追究。2、深装钢构总经理任启祥,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未能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能使本单位安全生产措施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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