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讲解了针对存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实施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相关程序与管理措施。该文书明确了被列入对象需包含其基本信息如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等详细联系方式及其信用代码,并按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相关条例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文中特别强调,被列入者将面临依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严格监管措施,例如限制从业资格、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等方面的内容,整个管理期限为从决定日起的3年。期间,如果被列入对象认为本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且不服该决定,有权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申诉手段并不会使该决定停止执行,一切按照法律法规具体要求来执行。
《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涉及到安全生产业务的行业和企业,包括矿山、建筑、化工等多个具有高风险特征的企业类型,同时对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也适用。此决定书旨在强化对于有不良安全生产记录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这有助于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合规运营,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公共利益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另外,这份文档对政府部门执法人员同样有效,帮助他们了解如何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