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4·10”一般物体打击责任事故行政处罚案调查终结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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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4·10”一般物体打击责任事故行政处罚案调查终结报告.docx
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410”一般物体打击责任事故行政处罚案调查终结报告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410”一般物体打击责任事故行政处罚案,本局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立案调查,由陈节、沈香兰为主办理,本案调查已终结,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案件调查情况1、案件由来2022 年 4 月 10 日 16 时 12 分左右,位于玉环市清港镇徐都村的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限的批复(玉政函201919 号)的相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于当日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和认定。2022 年 5 月 27 日,事故调查组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形成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410”一般物体打击责任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复。6 月 9 日,市政府同意本局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本局于 6 月 17 日收到市政府的同意批复后,于当日立案调查。2、案件调查经过及采取的相关措施本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后,调查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事故勘查。同时调查人员还对现场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2022 年 4 月 18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倪宗国、车间主任郭洪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各 1 份。经查:2022 年 4 月 10 日 13 时左右,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车间主任郭洪高到冲压工胡桂平的工位对冲压机的模具进行更换,更换模具后对冲压机进行产品冲压测试,冲压成品质量符合要求后便让胡桂平进行冲压工作。16 时 12 分左右,胡桂平操作的冲压机发出一声巨响并散发出大量的火花,随即胡桂平后退倒地,公司负责人倪宗国和车间主任郭洪高马上上前查看情况,发现胡桂平上腹部被物体击中出血。事故发生后倪宗国等人立即开车将胡桂平送往玉环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因失血性休克,肝门部损伤,经抢救无效胡桂平于当日 18 时 18 分死亡。2022 年 8 月 1 日,执法人员对倪宗国进行了第 2 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 份。执法人员共制作勘验笔录1 份、现场照片1 套,询问笔录2 份,获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 份,倪宗国 2021 年度年收入证明 1 份,倪宗国、郭洪高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通过调查,查明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二、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建议1、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宗国,地址: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徐都村,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紧固件制造;紧固件销售。当事人: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倪宗国,身份证号:*,住址:浙江省*,电话:*。2、违法事实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未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倪宗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冲压机安全操作规程,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3、所取证据证据一: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定代表人倪宗国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勘验笔录 1 份,现场照片 1 套,证明 2022 年 4 月10 日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 人死亡。证据三:倪宗国、郭洪高的询问笔录各 1 份,证明 2022 年4 月 10 日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发生一起 1 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证明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未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证明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倪宗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冲压机安全操作规程。证据四:倪宗国、郭洪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证据五:倪宗国的询问笔录 1 份,2021 年度年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其 2021 年度年收入为 5 万元。证据六:非正常死亡证明 1 份,证明胡桂平的死亡原因及其身份的真实性。证据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1 份,证明 2022 年 4 月 10 日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发生一起 1 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对事故善后及隐患的整改情况。4、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玉环喜乐冲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