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办法190号文》讲解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通知精神,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的详细管理办法。该文件指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级别确定非煤矿山(不含海洋石油)一级至三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执行细则。文中明确规定了一级、二级与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分别由国家级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来确定,并强调评审组织单位须向更高层级部门报备。该办法还明确了评审组织单位应具备的资质和职责,例如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技术支撑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等硬件设施要求;有专职人员并能承担包括受理申请材料、开展评审工作、颁发证书牌匾等在内的多项任务的责任能力需求。文中也特别指出了有关工作程序的具体内容,比如对企业的评审结果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以及评审后的报告提交给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进行公布发证等步骤说明。最后对评审单位本身管理进行了规范描述:确定各级评审单位主体及应有资格,不得为同一安全监管部门下的其他职能单位。
《总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办法190号文》适用于我国各省份及其直辖市、自治区,乃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的非煤矿山领域相关企业和单位。具体而言包括那些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行业的企业、海油安全生产建设运营的单位、相关的中央直属企业,以及在地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的相关部门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办公室各分支机构等。这些主体需要依据此办法,在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中遵守相应的规则流程,保证标准化建设有效推进并达到提高非煤矿山领域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