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讲解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管理制度,阐述了从萌芽到法规法律的演变。文中追溯到1954年,提到当时煤矿和油母页岩矿验收要求以及1958年的关于工厂防止矽尘危害的技术措施办法,在防尘技术设备审核、企业防尘装置设计安装验收上做了规定。至1963年2月,在新建或改造有矽尘作业企业时,对设计部门、主管部门、企业安全技术等部门、相关部门的参与验收等职责做了说明,标志着劳动卫生部门开始参与审查阶段的工作。接下来文件显示1973年的国家计划委员会通知进一步提出工业企业必须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建设,并邀请环保等多部门参加审批。到了1978年的中共中央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正式明确了安全卫生设施要同步施工并强调了监管。随后在1982年的矿山安全条例第一次将“三同时”制度写入国家行政法规,再到1987年的相关项目需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及工会组织同意后才可进行建设和投产;直至2001年、2002年的相关法条明确要求建设项目的配套安全设施建设要依法进行,且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的高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适用于各类存在建设项目的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例如工矿业、建筑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涉及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以及负责上述项目的安全评估、设计、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相关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这些适用对象应严格遵守“三同时”原则来规划自身业务,确保所有建设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从根源处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