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讲解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18类必须进行索证的食品范围,涵盖乳制品、肉制品等,并明确了不同类别食品需索取的具体证件类型。对保健功能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有特殊的要求,如保健品须提供卫生部或国家药监局批准证书,肉禽类需兽医检疫证明,进口食品要求提供口岸及进出口检验部门出具的卫生证。文件还强调所获取的检验证明或报告应与产品批号一致并不可涂改伪造,标签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且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文中指出,禁止采购《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中提及的各类违禁食品;采购人员需定期反馈给主管部门以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对于可能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食品采购、销售以及仓储的相关企业及个人从业者,具体包括大型超市、便利店、餐馆、酒店及其相关供应琏上涉及食品原材料采购工作的员工,同时也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政府机构。本制度对于确保流通领域内的食品安全有着关键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