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要求DB14T2990-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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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要求DB14T2990-2024.pdf
《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要求》讲解了山西省地方标准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详细规范,包括术语定义、操作要求和具体过程。此文件为2024年发布实施,覆盖电子数据证据从发现到最终保存的一整套程序,并设定了具体的取证阶段与操作步骤。文中明确规定电子数据证据指的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并对其取证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包含但不限于对术语和定义、工具验证、取证环境的安全以及每个阶段的要求。其中,一般性要求强调取证需至少两名专业人士进行,并避免对原有数据进行更改。针对不同取证阶段,如发现电子数据证据、收集证据、提取、固定电子数据证据等提出了具体措施及注意事项。特别是在发现阶段注重生物证据的优先处理与电源状态的记录,在收集过程中则确保及时对易失性数据进行安全保存;提取时,提倡使用准确性已得到验证的工具,同时根据条件选择最适方式完成数据提取并加以封存。此外还规定在提取前、提取后都应生成完整的记录资料保证所有操作都有据可查。该标准还强调对所有涉及电子数据的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保护措施,防止其被意外修改或删除。
《电子数据证据取证要求》适用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执法机构和技术单位,特别是从事电子数据获取、分析的公安部门及其他司法部门的专业人员。本文件不仅指导相关工作人员如何按照科学、合理的方式开展取证工作,更对电子数据作为法律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提供保障。任何需要接触和处理数字化信息作为案件证据的行业领域,如信息安全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也能够依据本规范来制定内部流程和操作指引。同时,该标准还适用于负责制定政策法规的政府部门和机构,在设计与审查涉及电子数据的规则时作为参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