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讲解了为规范应急管理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以确保依法履行职责并保护相关方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进行编撰。办法明确法制工作机构承担主要行政复议及应诉职能,并强调合法、公正、高效与便民的原则。
文件指出具体可申请行政复议范围,排除国家行为、法规、内部人事决定等不纳入的情形。申请人有权对某些影响自身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审查。办法确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并对其委托代理人参与复议时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也界定了不同被申请人类型对应的应对措施和程序,如被申请人提交答复的时间限制及方式;还确定了管辖案件受理时间限制与特殊情形处理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对于涉及不动产的申请超过20年的一般不予受理,以及未被告知权利情况下的期限计算方式等。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及其管理下特定组织或派出机构实施的相关事务当中遇到行政争议的情形。特别是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面临这些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时,此工作办法提供了一种法律救济途径。这不仅涵盖了直接由应急管理部执行的行为,也包含了其设立或者授权机构在相应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引发的争端。本文件确保这些实体能够在一个规范化流程内接受审查,使得争议解决过程更具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与维护。此外,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中国地震局等机构办理同类业务也可参照该办法执行,以实现统一性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