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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天格科技园C栋配电房“3·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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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天格科技园C栋配电房“3·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

    关于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天格科技园 C 栋配电房“3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调查报告2023 年 3 月 8 日,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天格科技园 C 栋配电房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宝府办20206 号)的要求,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宝安公安分局、区投资推广署、区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现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具体情况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及相关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佛山市南海区梁海民再生物资回收经营部(以下简称梁海民回收经营部),经营者为梁志民,实际经营者为梁志明(两人为兄弟关系),成立日期:2018 年 11 月 2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2J90812,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再生物资回收及批发,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北坎南南二路 9 号。(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深圳市鑫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谐源物业公司),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2 日,法定代表人:张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36591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等,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罗租工业大道 2 号 A 栋 110。该公司系石岩街道罗租社区天格科技园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天格科技园的公共秩序维护、清洁管理、水电维修保养等工作。(三)涉事配电房设备回收相关概况天格科技园要对园区供电环境进行综合升级改造,其中天格科技园 C 栋配电房(简称涉事配电房)经升级改造后不再启用,于是鑫谐源物业公司将涉事配电房内的老旧设备(变压器、配电柜、旧电缆线等)回收工作委托给梁海民回收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梁志明负责,双方于 2022 年 11月 26 日签订了拆解搬运及回收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是由梁海民回收经营部回收涉事配电房内所有老旧设备(包括拆除、分类、搬运等工作),双方按照拆解设备重量及报价单的价格进行结算,并在协议内明确了各自安全管理要求。协议签订后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回收事宜滞后,直至2023 年 3 月 2 日梁志明才安排工人到涉事配电房内进行老旧设备回收工作。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发前作业情况2023 年 3 月 7 日 16 时许,梁海民回收经营部工人将涉事配电内一个变压器(高约 2.2m、宽约 1m)绑在叉车上往外拉时,变压器撞在配电房内一面隔墙(简称涉事墙体,详见图 1)的门框(高约 2m、宽约 1.2m)上,导致涉事墙体发生晃动(松动),存在倒塌事故隐患。梁志明考虑到涉事墙体经撞击后存在倒塌风险,同时该墙体上有尚未拆除的金属废品,于是便安排工人将涉事墙体拆除。图 1 涉事墙体未拆除前示意图(二)事故发生经过2023 年 3 月 8 日 8 时许,梁海民回收经营部工人吴浩松、陈大平(死者)、陈大贤、邓陈雄、郭永智、王田清来到涉事配电房进行金属废品回收及涉事墙体拆除工作。入场作业后,涉事墙体拆除工作主要由陈大平、陈大贤、邓陈雄负责,其他工人负责配电房内尚未拆除的金属废品拆解及搬运等工作。上午开始进行墙体拆除作业后,陈大平、邓陈雄便站在一个金属架子(约 2m 高)上用冲击钻拆除墙体的横梁支撑柱,陈大贤则在下方配合作业。到了下午上班后,邓陈雄将金属架子还给了工业园,随后陈大平、陈大贤便开始采用底部掏掘方式拆除墙体。16 时 20 分许,工人陈大平、陈大贤已将支撑涉事墙体左右两侧的柱子拆除,并将墙体底部基本拆空,仅保留长约 20cm、宽约 5cm的墙体未拆除做支撑。16 时 30 分许,工人邓陈雄拿起陈大平放在地面上的冲击钻拆除配电房内凸起的砖层(高约30cm)时,涉事墙体突然倒塌并砸中了在下方休息的陈大平。经查:1.涉事墙体高约 5.28m、宽约 6.8m、厚约 0.23m,墙上开有门和墙洞;事发时,涉事墙体底部位置基本已被拆空(详见图 2),存在倒塌风险。2.涉事工人陈大平为梁志明临时雇请的工人,工资每天约为 300 元。陈大平参与涉事配电房老旧设备回收工作共约 7 天时间,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金属废品拆除及搬运等;事故当天,陈大平的主要工作是拆除涉事墙体,作业时戴有安全帽。3.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在进行墙体拆除作业时先拆除了支撑墙体的左右两侧柱子,接着掏掘墙体底部位置,工人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 5.1.1 条“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当框架结构采用人工拆除施工时,应楼板、次梁、主梁结构柱的顺序依次进行”及第 5.1.3 条“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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