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规范DB33T310025-2024 DB31T310025-2024 DB32T310025-2024 DB34T310025-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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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规范DB33T310025-2024 DB31T310025-2024 DB32T310025-2024 DB34T310025-2024.pdf
《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规范》讲解了长江三角洲区域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的评价标准和具体要求。该标准规定了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的基本要求、技术评价要求和评价结果的应用等内容。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 500 kg且按GB 17691进行排放型式认证的柴油车。规范引用了GB 3847、GB/T 8170、GB 17691和HJ 1239.3等多个相关标准,并定义了车载终端数据传输率和关键数据项等术语。基本要求部分详细说明了车载终端的通讯协议、数据格式和数据采集频率的具体要求,同时规定了有效数据的获取条件,如发动机冷却液温度需大于70°C。技术评价要求部分明确了排放远程监控数据的评价周期为自然月,当自然月有效数据的累计时间未达到24小时的车辆不参与当月评价,并提供了具体的评价标准。
《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规范》适用于长江三角洲区域内的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工作,包括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和安徽省。该标准主要针对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 500 kg且已进行排放型式认证的柴油车,旨在提升这些车辆的排放管理水平,确保其符合环保要求。相关监管部门、车辆制造企业、环保监测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均可参考此标准,以规范和优化重型柴油车的排放监控和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