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讲解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基准和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处罚。该文件详细列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多种违规行为,如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超生产能力生产、提供虚假情况、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等。此外,还涵盖了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未支付安全培训费用、未按要求重新参加安全培训、非法印制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关闭或破坏安全设备等多种具体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该文件为这些部门和人员提供了详细的行政处罚裁量依据,有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