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南乡村三组民宅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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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南乡村三组民宅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3.13”南乡村三组民宅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3月13日,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南乡村三组一民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和《江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府发〔2007〕31号)的有关规定,由城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城区监察局、江南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城管局、沙井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3.13”南乡村三组民宅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江南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调查程序依法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以及分析认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负责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报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概况
南乡村三组侯信安民房位于南乡村三街一巷10号,该房为村民侯信安自建房屋。2008年以前是砖混结构的二层房屋,现加建
了两层,共四层砖混结构的房屋。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3月13日下午两点多,南乡村三组村民侯信安在原有住宅上进行加层施工。罗建在四楼顶操作吊机吊装物料,吊机松动掉落,罗建随吊机一起坠落到地面。
接到报警电话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对坠楼人员进行现场抢救无效,宣布其已当场死亡,安监局、沙井派出所、沙井街道办相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及时开展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罗建,男,36岁,广西横县南乡镇竹莲村委竹山村18队4号人,身份证:45********1518。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天中午罗建在四楼顶架设物料吊机,架设完成后,在未经检查测试的情况下进行物料吊升,首次吊升装有物料的斗车在升至二楼的时候,由于吊机安装不牢固承受不了所吊升的重量,导致物料与吊机坠落,吊机操作人员罗建也随吊机坠落于地面。
(二)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调查组对房东及事故有关人员的询问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判定:该起事故发生于私人房屋加层建设过程中,罗建为房东侯信安请来的朋友,没有劳动报酬支付关系,属朋友间相互帮忙性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起
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建筑施工工地特别是私人建房工地的巡查检查,督促建设业主务必聘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和施工,督促建设业主、建筑施工单位完善各项报建审批手续,落实相关建筑施工规定,加强围栏、围挡等防护措施建设,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各类忽视安全的冒险违规操作行为,切实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治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