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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江南区智和路6号建筑施工工地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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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江南区智和路6号建筑施工工地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11·3”江南区智和路6号建筑施工工地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1月3日约17时,江南区智和路6号建筑施工工地内,郑登祥(男,身份证号码:510521**********)在通行7#-8#楼间施工临时通道时,被吊挪的钢筋撞倒受伤,后送至第二人民民院救治,于2019年11月3日23时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由应急管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住建局、总工会、公安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11·3”江南区智和路6号建筑施工工地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江南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调查程序依法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以及分析认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融水县达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住所为融水县融水镇玉华东路18号1楼1号房,法人代表唐清林(男,48岁,身份证号码:452323**********),该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225MA5NBUE16T,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于2018年8月13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1月3日约17时,驾驶员谢海亮在项目安全员苟中山未到达施工现场,见到现场警戒带已经设置完毕的情况下,擅自开工作业,郑登祥(监理总监)在途径作业现场时未察觉该处正在进行吊挪作业且视线受阻,未能及时躲避正在吊挪的钢筋,因而被吊挪的钢筋撞倒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工人立即拨打了110、120报警,由于现场情况紧急,伤者郑登祥由现场同事驾车送至第二人民医院救治,于2019年11月3日23时抢救无效死亡。 江南区应急管理局、江南工业园区管委会、沙井街道办、沙井派出所在结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并将事故情况报告城区分管领导,城区分管领导指示相关部门要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融水县达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驾驶员谢海亮违反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2.0.4条,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在现场安全员未就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作业,导致郑登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被吊挪的钢筋撞倒。 (二)间接原因 融水县达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驾驶员谢海亮安全意识低下、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1·3”江南区智和路6号建筑施工工地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谢海亮(融水县达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男,31岁,身份证号:434081**********),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2.0.4条,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融水县达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按其情节、应负责任和公司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融水县达安建筑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反映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工人安全生产防范意识淡薄,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要求相关企业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违章操作行为和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专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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