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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514省道武鸣区灵马镇“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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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514省道武鸣区灵马镇“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docx

    S514省道武鸣区灵马镇“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1年2月25日14时许,在S514省道百色往南宁方向21km+600m处,发生一起一辆车牌号为桂AF6895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车牌号为桂L37031的轻型厢式货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1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50万元。事故发生后,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1年8月19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结案,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修正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2年7月11日,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成立了S514省道武鸣区灵马镇“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应急局副局长蓝锦山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及武鸣区、良庆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评估工作。评估组逐项对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S514省道武鸣区灵马镇“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南府复〔2021〕177号,以下简称《批复》)要求,深入事故有关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2022年9月6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企业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南宁市德兴隆物流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31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于10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1〕35号),作出罚款人民币6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10月26日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15日内缴纳罚款,也未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22年5月26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强制执行申请书》(南应急强执〔2022〕1号),依法申请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执行,青秀区人民法院已于7月20日立案审查。 (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对移送司法机关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黄枝珍,桂L37031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车主)。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黄枝珍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21年10月8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将黄枝珍涉嫌犯罪一案移送南宁市公安局进一步审理。2021年12月13日,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将案件移送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月13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11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黄枝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5万元。 2.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黄美慢,南宁市德兴隆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黄美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31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于10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1〕36号),作出罚款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黄美慢已于11月8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2)覃迪,南宁市德兴隆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覃迪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南宁市德兴隆物流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021年2月26日,南宁市德兴隆物流有限公司对覃迪处以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处罚。 (3)彭文书,桂AF689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拥有人和使用人。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彭文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南宁市德兴隆物流有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021年2月26日,南宁市德兴隆物流有限公司对彭文书处以扣除安全生产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 三、事故有关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有关管理单位的责任追究情况。 1.南宁市监察委员会于2022年4月26日责成良庆区人民政府向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南宁市监察委员会于2022年4月26日责成南宁市交警支队十五大队向南宁市交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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