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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区昆仑高峰林场平厂分场“3·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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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区昆仑高峰林场平厂分场“3·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兴宁区昆仑高峰林场平厂分场“3·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30日,接到群众举报,称高峰林场平厂分场发生一起事故,经初步调查2024年3月4日14时许,位于兴宁区昆仑高峰林场平厂分场,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致1人重伤。接到群众举报后,城区人民政府、城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积极核对事故信息并展开事故初步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兴宁区昆仑高峰林场平厂分场“3·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城区二级调研员、政府党组成员黎文健同志任组长,城区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林业服务中心、总工会、昆仑派出所和昆仑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兴宁区昆仑高峰林场平厂分场“3·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丹凤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松海,注册资本:人民币5728.4万元,成立日期:1986年7月1日,经营范围:林业;加工、销售:原木(条)、板方材、人造板、木线条、木制家具,木制办公用品、原竹、竹制品(凭许可证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核定为准);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销售:熟松香(危险化学品除外);园林绿化工程(凭资质证经营);林业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机制红砖生产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市场设施销售;市场开发投资,仓储,场地租赁及经营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38428。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韦焕超,男,58岁,广西忻城县遂意乡人,系胡元能雇佣的工人,此次事故伤者。 2.张文学,男,39岁,广西南宁市人,系林木销售合同的乙方,高峰林场平厂分场2林班砍伐销售项目的承揽人。 3.胡元能,男,52岁,广西南宁市人,系韦焕超雇主,张文学的合伙人。 4.万泊位,男,36岁,广西宁明县人,系高峰林场平厂分场场长。 (三)合同签订情况 1.经了解,张文学、胡元能、杨成宁、胡大标、张文万、胡大付等6人口头达成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经营高峰林场平厂分场2林班砍伐销售项目,并未形成书面协议。 2.2024年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以下简称高峰林场)与张文学签订《林木销售合同》(合同编号:平厂-2024-01)。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90000元,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99000元。合同约定高峰林场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张文学付清合同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高峰林场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给张文学,张文学自行组织木材采伐销售。合同约定采伐地点为平厂分场2林班5.1、8.1、13、14.2、5.3、8.5、14.1小班,经营林班编号:GF*CN0012000002002。合同具体约定如下:“……⑤乙方自行组织木材采伐销售,在木材采伐及销售过程中,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林区的护林防火工作,伐区采伐期间发生的乙方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亡或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甲方可以协助协调。⑥乙方须严格按照伐区作业的技术规程进行作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采取保护措施,为施工人员配备防护服装、安全帽、防砸鞋等劳保用品。” 3.胡元能雇佣韦焕超等6名工人为其进行砍伐平厂分场2林班的林木,两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报酬为70元每立方米或者58元每吨。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2日,张文学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高峰林场签订林木销售合同,承揽平厂分场2林班的采伐销售项目。2024年3月4日,胡元能安排韦焕超等6名工人自行进入高峰林场平厂分场2林班区域开展砍伐作业,过程中无人进行管理,仅凭6名工人自行实施砍伐工作。14时许,工人韦焕超在完成树木修枝、切割堆放后便下山清理阻挡山路的树木,在山下作业期间,山上堆放的木材发生滚落,最终打击至韦焕超头部。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将韦焕超送到昆仑镇卫生院进行救治,17时许,韦焕超转院至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经查,张文学、胡元能为合伙关系。张文学和胡元能组织人员实施林木砍伐工作但未在现场组织管理,未对工人进行培训教育,未配发劳动防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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