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林场华侨分场6林班“12·17”一般落石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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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林场华侨分场6林班“12·17”一般落石事故调查报告.docx
鹿寨县林场华侨分场6林班“12·17”一般落石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2月17日,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大村村山角屯附近的鹿寨县林场华侨分场6林班发生一起落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有关规定,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林场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鹿寨县林场华侨分场6林班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大村村山角屯附近一山岭上,面积约1437亩。该林场土地权属鹿寨县林场所有,2014年开始由广西林业集团桂钦林浆纸有限公司租赁该林地进行桉树种植。2017年6月,张**通过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林产品电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获得该林木所有权。在取得采伐和销售权后,张**便组织采伐工作。在聘请工人进行砍伐时,同时聘请挖掘机对该林班进行修路配合采伐。2018年12月17日,挖掘机司机黄**和林木采伐工人杨**等人员在同时作业时,一直径约1米的椭圆形石头从挖掘机作业处滚落约300米后,击中林木采伐工人杨老细,造成杨**当场死亡。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张**,男,4*岁,柳州市鱼峰区人,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无工作单位和职务,是鹿寨县林场华侨分场6林班林木的所有人。张**本次所组织从事采伐的林地14**亩,购买合同总价为66*万元,采伐人员30余人,是采伐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全面负责林木的采伐工作。
三、事故发生时间
2018年12月17日9时左右。
四、事故发生地点
鹿寨县林场华侨分场6林班。
五、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六、事故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杨**,男,48岁,广西三江县同乐****良冲屯人,直接经济损失为116万元。
七、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八、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12月17日,张**组织挖掘机司机黄**和林木采伐工人杨**等20人在鹿寨县林场华侨分场6林班进行生产作业。9时左右,挖掘机司机黄**变换修路地点,作业面位于林木采伐作业面上方,挖掘机工作面下方同时有林木采伐工人杨**等人员在砍树,这时,一直径约1米的椭圆形石头从挖掘机工作面方向滚落约300米后将下方林木采伐工人杨**击中。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进行施救,同时拨打120和119电话进行求助。接到报告后,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经120现场救治,因杨**伤势过重救治无效而死亡。
2018年12月18日,张**和杨**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按协议进行了赔偿,至此,相关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林木采伐工人杨**等人员在砍树作业时,石头滚落后直接击中采伐工人杨**,导致杨**当场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张**在组织挖掘机司机和采伐工人进行生产作业时,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挖掘机司机黄**变更作业面后,形成上下交叉作业和生产作业区域内有落石危险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张春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十、事故的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定:鹿寨县林场华侨分场6林班“12·17”一般落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故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为:
(一)张**(事故发生林地的生产经营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组织挖掘机司机和采伐工人进行生产作业时,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挖掘机司机黄**变更作业面后,形成上下交叉作业和生产作业区域内有落石危险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县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关于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事故调查组认为本事故涉嫌触犯刑法,将该事故调查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责成鹿寨县林场和广西林业集团桂钦林浆纸业有限公司加强对张**等我县林场内从事林木采伐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安全管理,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