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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鸣区东风农场剑江分场在建民房“6·3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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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鸣区东风农场剑江分场在建民房“6·3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武鸣区东风农场剑江分场在建民房“6·3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6月30日10时许,位于南宁市武鸣区东风农场剑江分场桥孔队一处在建民房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导致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区政府成立了由城区安监局牵头,公安分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东风农场等部门组成的南宁市武鸣区东风农场剑江分场在建民房“6·3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城区监察委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一)覃某达,男,壮族,家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东风农场剑江分场桥孔队X号宿舍,建房房主。2018年6月21日开始在自家祖宅地上重新建房,房屋挖好地梁铺好钢筋,准备浇筑阶段,未办理用地规划、报建报监手续。 (二)韦某国,男,壮族,家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陆斡镇兴江村六韦屯X号,搅拌机机主。三年前于武鸣农机市场购买两套搅拌设备,每套设备配备柴油机机头一部,搅拌机箱一个,斗车数个,滑槽一付,涉事的柴油发动机有发票和合格证,但均已丢失,品铭不详,柴油机未经专业维保,均是在开工前开展日常检查,没有相关维保、检修记录;6月21日通过建房师傅(施工方)李某介绍韦某国到房主覃某达房子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口头约定完工后由房主覃某达支付1900元给韦某国。 (三)韦某才,在本事故中死亡,男,家住南宁市武鸣区陆斡镇贵德村X组,与农某东、韦某勤等共6人临时组成建房施工队,为房主覃某达起建楼房。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8年6月30日,韦某才、农某东、韦某勤等6人建房施工队和韦某国聘请的6名施工队(2名拉车工人、1名铲车进料工人、1名振动操作工、1名浇筑水泥工),两队施工人员8点左右到覃某达家,施工人员各自做浇筑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现场进行机械安装,9点左右搅拌设备安装完毕并开始搅拌混凝土,10点左右在搅拌大约十余包水泥后,搅拌机设备的柴油发动机皮带出现异响,韦某国想上前关机,但是发动机皮带轮已脱离机器转动部分飞出,飞向空中落下砸中离柴油发动机约6米左右正在加固地梁钢筋的民工韦某才头部,当时韦某才佩戴草帽、未佩戴安全帽,韦某才当场摔倒至地梁钢筋的洞隙中,头部出了大量的血,处于昏迷状态,呼叫已没有反应。覃某达的堂弟覃某云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其他在场人员将韦某才抬到安全区域躺下等待救援。韦某国在等待救援时,将发动机皮带轮安装回原位并清理了现场。救护车大约11点左右到达事故现场,经过包扎后将韦某才送往陆斡镇卫生院进行抢救,后转送到广西医科大学武鸣附属医院进行抢救,在广西医科大学武鸣附属医院抢救约30分钟后(大约12点58分)宣布死者死亡,死亡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城区政府组织公安、安监等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 现场勘查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南宁市武鸣区东风农场剑江分场桥孔队覃某达祖宅处,覃某达房屋坐北朝南,长14米、宽6.8米、整个房型划分为6块区域,分隔的6块区域及和周边均是泥土;搅拌机设备柴油发动机型号不详,发动机最大功率为14.7Kw、编号为41002480、出厂日期为2012年2月,皮带飞轮直径约20厘米,重约8公斤左右。现场有水泥搅伴机箱,水泥斗车,水桶等简易设备,柴油发动机皮带轮至死者的直线距离约6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这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韦某才,男,63岁,家住南宁市武鸣区陆斡镇贵德村X组,身份证号:450122XXXXXXXX5031。目前直接经济4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机主韦某国在未取得相关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工程,未对搅拌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致柴油发动机带“病”作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最终导致搅拌机发动机皮带轮飞出砸中韦某才头部受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房主覃某达在发包工程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场施工队是否具有有关方面施工资质尽到审查的职责,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类别 此起事故,是一起机械伤害事故。 (四)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调查组一致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施工机械设备未得到有效维护、检修带“病”作业,导致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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