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10·20”土方工程取土点坍塌死亡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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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10·20”土方工程取土点坍塌死亡事故调查报告.docx
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10•20”土方工程取土点坍塌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20日约13:30时,梧州循环园区东南片区场地平整项目土方工程取土点发生土方坍塌事故,导致运土车司机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10·20”土方工程取土点坍塌死亡事故调查的函》(龙政函〔2021〕131号)的要求,经园区管委会同意,成立了循环园区“10·20”土方工程取土点坍塌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调取相关资料,现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和隐患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时间:2021年10月20日约13:30时。
(二)事故地点: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二期东南片区土方平整取土点。
(三)伤亡情况:1人死亡。
(四)施工方(个人承揽):倪**。
(五)事故类别:坍塌。
(六)死者情况:陈**,男,43岁,家庭住址:广西苍梧县大坡镇*****。
二、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二期东南片区土方平整取土点基本情况
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二期东南片区土方平整取土点位于园区新建再生铅项目北侧,有一座小山头需挖方平整,土方量约4000立方米,施工工期约6天。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二期东南片区土方平整取土点项目由倪**个人承包,倪**于2021年10月17日联系潘**,并由潘**带人和车辆进场施工,陈**和他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桂D34**7)由潘**联系进场。2021年10月20日约13:30,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二期东南片区土方平整取土点的装土点车位等候装车,车辆停靠边坡旁,车辆旁边的边坡高约5米,装车时边坡的土方突然坍塌,导致重型自卸货车的车头被坍塌的土方掩埋,陈**被困其中。现场工作人员马上向潘**和倪**报告并打电话向119、120求助,潘**和倪**接到报告后让现场的钩机立即清理被埋车辆旁边的土方并赶到现场,119消防救援人员来到后接手了现场救援工作,陈**被抢救出来后,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特征。
接报后,园区管委会及龙圩区应急管理局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一步了解事件经过,协调处置善后事宜。
经过倪**等与死者家属方的协商,按照相关规定,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落实了赔偿金额,处理好了死者的善后工作。
依照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政府委托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由管委会副主任郑振菊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勘察和取证工作。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二期东南片区土方平整取土点施工过程中个人承包经营者倪**安全意识淡薄,缺乏现场安全监管,作业面边坡较高,未按要求进行分级放坡排险,陈**不按规范停放车辆,边坡坍塌后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室被掩埋,陈**被困其中,酿成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由于承包者倪**未投入足够资金,未能保证施工现场满足安全条件,间接酿成本次事故。
同时,由于降雨原因造成施工现场边坡土质疏松,使得边坡更加容易坍塌,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间接地酿成了这起事故。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施工作业过程中承包人倪**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没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资金投入不足,致使施工作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而引起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上述调查分析,认定倪**在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二期东南片区土方平整取土点施工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陈**不按规范停放车辆,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但鉴于陈**在事故中不幸身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二)处理建议
建议由梧州市龙圩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倪**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循环园区“10·20”土方工程取土点坍塌死亡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教训深刻,这起事故暴露出了工地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防患于未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