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讲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调查火灾事故时应遵循的详细流程和规范。该文件强调了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即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处理火灾事故并总结火灾教训。文件明确指出,调查工作需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妨碍或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针对管辖权问题,《规定》明确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未设立消防机构的地方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于不同严重程度的火灾,根据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及受灾户数的不同,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负责组织调查。跨行政区域的火灾,则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相关区域予以协助。此外,《规定》还特别提到对具有人员死亡、社会影响大或放火嫌疑的火灾,需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参与调查。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当满足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无异议且无放火嫌疑等条件时,可由一名调查人员完成调查,并当场制作认定书。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它为这些机构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方针,确保在处理各类火灾事故时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同时,该规定也适用于军事设施发生火灾时需要协助调查的情况,以及铁路、港航、民航等特定领域的火灾事故。通过明确规定各级消防机构的职责范围,不仅有助于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效率,还能有效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