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讲解了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条例。本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管理、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并排除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等内容。条例确立了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安全第一、规范服务、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条例还详细阐述了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强调燃气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燃气供应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此外,条例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环保、节能、高效、智能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与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管理、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来说,适用于城镇燃气的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以及涉及燃气设施建设、改造、使用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同时,条例也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从事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该条例旨在确保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