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讲解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行为不服时的程序和规则。该规程旨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和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通过明确行政复议的工作原则、机构设置、申请范围及参加人资格等,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和便民。具体而言,该规程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作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强调了行政复议应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此外,该规程详细列出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包括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不服,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侵权行为。同时,明确了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和权利,并规定了申请与受理的时间限制和程序要求。特别是对于特定情形下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某些情况下必须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之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适用于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行为的所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行为侵犯时,可依据此规程申请行政复议。尤其适用于那些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方面行政行为不满的情况。此外,对于涉及专利、商标代理管理的行为,以及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同样适用该规程。规程为上述主体提供了详细的申请指南和法律依据,确保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