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轻伤、重伤)标准》讲解了对于健康人体的损伤程度评定时所依据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的条款理解及适用,明确界定了伤病并存情况下通常不以这两个标准进行损伤程度评价的情况;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暴力强度和致伤方式可以对正常人造成同样的结果。文档阐述了非器质性损伤,如精神疾病不在评定范围内,仅作因果关联分析,并指明评定依据应集中于损伤造成的直接后果而非治疗加重的伤害,同时规范了一些特别医疗行为,如美容整形手术的结果不能影响损伤等级鉴定。此外,《标准》明确了创口疤痕比例、儿童幼女年龄界定,并强调法医在出具损伤程度鉴定文件中起到核心作用及其资格限制;规定县级以上医疗条件作为评估基准;对特殊损伤部位如关节活动损失,面部毁容需等待3个月以上才能评定的规定;对影像学资料和彩色照片附加比例尺等细节提出了严格要求。
《伤情鉴定(轻伤、重伤)标准》适用于法律领域中司法机关处理涉及个人人身损害赔偿、治安案件及刑事犯罪中涉及的人体损伤鉴定工作;它也为医疗机构正确诊断和处理各类外伤病例提供了一定指引。同时适用于保险行业评估赔付范围,确保理赔过程依法依规执行,为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权威性的技术支撑。此规范还适用于广义上的医学检验人员,使他们可以在临床实践中准确判断伤者的具体情况,在遇到复杂的损伤案例时可参考相关规定寻求更高级别的复核或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