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讲解了电力企业存在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明确其为隐患的定义。该规定确立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防范电力安全事故和事件的发生,并强调本规定的依据来源于多部法律法规。此外,《规定》详细列明了适用的企业范围和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文件指出,隐患分为七类: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以及其他类别隐患,而按照隐患危害程度则被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对各级别隐患进行了详细界定并列出特别重大级和重大级别的具体表现形式与后果。
《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所辖的安全生产监督领域内的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及相关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适用于这类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时遵循的管理指导性文件,特别是负责电力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熟知这些内容,确保能够有效识别各类安全隐患的类别与级别,采取恰当措施及时消除隐患。这对于确保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依照这些规章制度行事,不仅有助于减少电力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还可以提高企业在电力生产和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能力。对于从事上述行业工作的人员而言,理解此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履行自身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